子女抚养费用的诉讼主体是谁

时间:2024-03-02 作者:常州律师

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孩子,具体如下: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以子女本人为原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
2、要求降低或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以原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原告,以子女本人为被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被告的主体地位,一定是应当支付抚养费而没有支付的一方。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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