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条件为何?

时间:2024-03-31 作者:常州律师

刑法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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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主体为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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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具体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主体为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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